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参照本条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