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