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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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第二条
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指为了预防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
第三条
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构建单...
第四条
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监督指导,国家机关、国有企...
第五条
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支持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维护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
第二章 专门机构职责
第六条
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二章 专门机构职责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
第七条
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二章 专门机构职责 第七条 检察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查处职务犯罪;
(二)结合司法办案,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第八条
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二章 专门机构职责 第八条 监察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履行行政监察监督责任,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二)督促落实廉政建设责...
第九条
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二章 专门机构职责 第九条 审计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
第三章 预防措施
第十条
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三章 预防措施 第十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采取下列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一)制定本单位、本系统预防职务犯罪...
第十一条
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三章 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法履行政府职能,明确机构、...
第十二条
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三章 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对下列重点领域采取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一)对财政性专项资金、收费和罚...
第十三条
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三章 预防措施 第十三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明确司法权力清单...
第十四条
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三章 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加强国有企业战略规划、投资并购、改制重组、产权转让等经营...
第十五条
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三章 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严格按照工作权限和程序办事,勤勉尽责,清正廉洁,接受监督。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六条
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六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
第十七条
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七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
第十八条
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八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被...
第十九条
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举报,对本地区、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
第二十条
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条 受理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泄露控告、举报内容和控告人、举报人信息。
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控...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列入本单位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担任...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三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和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发...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费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