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八条
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八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并抄送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
被建议单位应当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机关反馈,并报送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
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对被建议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被建议单位应当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机关反馈,并报送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
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对被建议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