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条

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条 受理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泄露控告、举报内容和控告人、举报人信息。
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控告、举报行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威胁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依法提供保护。公安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