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列入本单位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述职述廉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