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九条

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举报,对本地区、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有关单位应当对控告、举报、工作建议及时受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
对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控告、举报属实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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