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七条 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七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或者书面建议其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责令其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