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六条 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六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