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三章 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
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三章 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加强国有企业战略规划、投资并购、改制重组、产权转让等经营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二)完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的民主决策制度;
(三)推进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
(四)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待遇、职务消费、投资入股、兼任职务等方面的制度,依法规范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投资或者经营行为;
(五)完善国有企业投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
(一)加强国有企业战略规划、投资并购、改制重组、产权转让等经营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二)完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的民主决策制度;
(三)推进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
(四)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待遇、职务消费、投资入股、兼任职务等方面的制度,依法规范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投资或者经营行为;
(五)完善国有企业投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