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三章 预防措施

第十三条

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三章 预防措施 第十三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明确司法权力清单,完善司法责任制;
(二)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司法活动各环节的内部制约监督;
(三)健全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制度,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完善司法公开制度;
(四)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
(五)健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责任追究制度;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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