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三章 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

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三章 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法履行政府职能,明确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
(二)推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
(三)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
(四)完善行政执法机制,建立与检察机关共享的信息平台,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五)严格执行国家工作人员选拔任用等规定,对资金密集、权力集中等重点岗位的人员定期交流或者轮岗;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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