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二章 专门机构职责

第九条

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二章 专门机构职责 第九条 审计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二)指导监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收集、分析、处理财经违法违纪信息,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四)结合审计监督工作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依法提出审计建议;
(五)开展审计法治教育;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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