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二章 专门机构职责
第八条
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二章 专门机构职责 第八条 监察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履行行政监察监督责任,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二)督促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考核责任单位开展廉政建设情况;
(三)收集、分析、处理行政违法违纪信息,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四)结合监察监督工作情况,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五)会同检察机关、审计机关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或领域开展专项预防活动;
(六)开展廉政宣传教育;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依法履行行政监察监督责任,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二)督促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考核责任单位开展廉政建设情况;
(三)收集、分析、处理行政违法违纪信息,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四)结合监察监督工作情况,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五)会同检察机关、审计机关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或领域开展专项预防活动;
(六)开展廉政宣传教育;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