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三章 预防措施
第十条
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三章 预防措施 第十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采取下列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一)制定本单位、本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
(二)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层级监督和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监督;
(三)推进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
(四)查处或者协助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如实提供相关材料,说明有关情况,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五)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涉及公共投资、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国有产权交易,应当查询投标人、竞买人行贿犯罪档案;
(六)开展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确定机构专门负责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接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指导。
(一)制定本单位、本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
(二)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层级监督和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监督;
(三)推进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
(四)查处或者协助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如实提供相关材料,说明有关情况,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五)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涉及公共投资、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国有产权交易,应当查询投标人、竞买人行贿犯罪档案;
(六)开展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确定机构专门负责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接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