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县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具体罚款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