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属工程及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属工程及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因修建黄河工程依法征收的土地(水面)属国家所有,由黄河河务部门负责管理。
对开发利用的土地、水面以及种植的林木、芦苇、荆条、草等,由国家和黄河河务部门投资并经营管理的,其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管理使用;由国家和黄河河务部门投资,委托乡镇、村或他人经营管理的和合作投资经营的,其收益分配按协议执行,黄河河务部门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管理使用。
对开发利用的土地、水面以及种植的林木、芦苇、荆条、草等,由国家和黄河河务部门投资并经营管理的,其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管理使用;由国家和黄河河务部门投资,委托乡镇、村或他人经营管理的和合作投资经营的,其收益分配按协议执行,黄河河务部门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管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