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属工程及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属工程及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植树绿化等防护工程和生态建设,组织营造防护林,种植防护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