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五章 汛期管理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五章 汛期管理 第二十九条 黄河工程发生险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抢护,并按照报险办法立即上报上级主管机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