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五章 汛期管理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五章 汛期管理 第二十八条 河道、堤防、涵闸工程管理人员和防汛队伍在汛期必须坚守岗位,按时进行河势、水情、工情观测,密切注视汛情变化,加强巡堤查险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