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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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河工程的管理,提高抗洪能力,发挥工程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
第二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本条例所称黄河工程,是指黄河的大堤(包括沁河堤、太行堤、北金堤...
第三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黄河工程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建管并重、管养分离、合理开发、有偿使用。
第四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黄河沿岸依法划定的护堤地、护坝地、护闸地、淤临区、淤背区和旧堤、旧坝等,均归国家所有,由黄河河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沿黄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工程建设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当地群众支持黄河工程建设,协调做好工程建设...
第六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省、省辖市、县(市、区)黄河河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黄河工程的主管机构,行使黄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根据分级管理...
第七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逐步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黄河工程维修养护体系。
维修养护单位应当...
第八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黄河工程设施的义务,对破坏黄河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堤防管理
第九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堤防管理 第九条 黄河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包括:堤(坝)身、护堤地和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
护堤地范围的划定标准:
(一)黄河堤,兰...
第十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堤防管理 第十条 禁止在堤(坝)身、护堤地内取土、打井、爆破、开渠、挖窖、挖渔塘、建窑、葬坟、建房、排放废物、废渣、放牧、铲草...
第十一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堤防管理 第十一条 在黄河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外二百米范围内,禁止擅自进行爆破作业;确需进行爆破作业或者在二百米范围外进行大药量...
第十二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堤防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在黄河大堤上修建工程,确需修建的,应当事先征得当地黄河河务部门的意见,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编制...
第十三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堤防管理 第十三条 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非防洪工程建设活动,造成工程损坏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原设计标准予以加固、修复、改建;...
第十四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堤防管理 第十四条 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经批准修建的工程,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规定,黄河河务部门有权对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工程竣工...
第十五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堤防管理 第十五条 黄河堤顶不作公路使用。确需使用时,应当按省有关规定向黄河河务部门交纳使用堤段的养护补偿费。
禁止履带车辆在...
第十六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堤防管理 第十六条 黄河修堤筑堤用土应当在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以外取用。挖、压、踏的土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
第三章 河道工程管理
第四章 涵闸管理
第二十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涵闸管理 第二十条 黄河大、中型涵闸由省、省辖市黄河河务部门管理,小型涵闸县(市、区)黄河河务部门管理。地方建设的沿河提灌站、...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涵闸管理 第二十一条 黄河涵闸、虹吸、提灌站工程的管理范围:从工程上游防冲槽起至下游防冲槽以下一百米(包括渠堤外侧各二十五米)...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涵闸管理 第二十二条 黄河涵闸、虹吸、提灌站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管理规范、操作规程和控制运用办法等制度,严格执行黄河河务部门下...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涵闸管理 第二十三条 黄河涵闸、虹吸、提灌站工程,必须在确保工程和防洪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运用。汛期闸前水位超过设计运用水位或不符...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涵闸管理 第二十四条 黄河干流水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
各引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遵守经批准的年度水量调度计...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涵闸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不准在涵闸、虹吸、提灌站工程管理范围内垦植、放牧。
严禁在涵闸、虹吸、提灌站工程周围二百米范围内进行爆破...
第五章 汛期管理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五章 汛期管理 第二十六条 黄河汛期的工程管理运用,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进行指挥。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五章 汛期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黄河防汛任务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汛需要,确定防汛区段,组织群众性防汛队伍,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做好防...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五章 汛期管理 第二十八条 河道、堤防、涵闸工程管理人员和防汛队伍在汛期必须坚守岗位,按时进行河势、水情、工情观测,密切注视汛情变化...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五章 汛期管理 第二十九条 黄河工程发生险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抢护,并按照报险办法立即上报上级主...
第三十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五章 汛期管理 第三十条 管理人员应当通过黄河专用通信及电信通讯系统,及时准确传报雨情、水情、险情及防汛指示、命令。必要时防汛指挥部...
第六章 附属工程及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属工程及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植树绿化等防护工程和生态建设,组织营造防护林,种植防护草...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属工程及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林木的修枝、间伐、更新由黄河河务部门统一安排,按计划进行。
林木的年度更新采...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属工程及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因修建黄河工程依法征收的土地(水面)属国家所有,由黄河河务部门负责管理。
对开发利用的土地、水...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属工程及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禁止破坏、损毁黄河工程的通讯线路、水文监测、测量等工程设施及黄河工程上的备防石和抢险料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