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6-04 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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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河工程的管理,提高抗洪能力,发挥工程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 第二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本条例所称黄河工程,是指黄河的大堤(包括沁河堤、太行堤、北金堤... 第三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黄河工程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建管并重、管养分离、合理开发、有偿使用。 第四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黄河沿岸依法划定的护堤地、护坝地、护闸地、淤临区、淤背区和旧堤、旧坝等,均归国家所有,由黄河河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沿黄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工程建设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当地群众支持黄河工程建设,协调做好工程建设... 第六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省、省辖市、县(市、区)黄河河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黄河工程的主管机构,行使黄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根据分级管理... 第七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逐步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黄河工程维修养护体系。 维修养护单位应当... 第八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黄河工程设施的义务,对破坏黄河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堤防管理

第九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堤防管理 第九条 黄河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包括:堤(坝)身、护堤地和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 护堤地范围的划定标准: (一)黄河堤,兰... 第十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堤防管理 第十条 禁止在堤(坝)身、护堤地内取土、打井、爆破、开渠、挖窖、挖渔塘、建窑、葬坟、建房、排放废物、废渣、放牧、铲草... 第十一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堤防管理 第十一条 在黄河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外二百米范围内,禁止擅自进行爆破作业;确需进行爆破作业或者在二百米范围外进行大药量... 第十二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堤防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在黄河大堤上修建工程,确需修建的,应当事先征得当地黄河河务部门的意见,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编制... 第十三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堤防管理 第十三条 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非防洪工程建设活动,造成工程损坏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原设计标准予以加固、修复、改建;... 第十四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堤防管理 第十四条 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经批准修建的工程,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规定,黄河河务部门有权对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工程竣工... 第十五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堤防管理 第十五条 黄河堤顶不作公路使用。确需使用时,应当按省有关规定向黄河河务部门交纳使用堤段的养护补偿费。 禁止履带车辆在... 第十六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堤防管理 第十六条 黄河修堤筑堤用土应当在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以外取用。挖、压、踏的土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

第三章 河道工程管理

第十七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工程管理 第十七条 河道控导、护滩工程划定护坝地的范围:临河自丁坝坝头联线向外三十米,背河自联坝坡脚向外五十米。 河道工程... 第十八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工程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擅自在黄河河道内修建阻水、挑水工程。确需修建的,应当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和上下游、左右岸堤防安全及不引... 第十九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 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已倾倒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第四章 涵闸管理

第二十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涵闸管理 第二十条 黄河大、中型涵闸由省、省辖市黄河河务部门管理,小型涵闸县(市、区)黄河河务部门管理。地方建设的沿河提灌站、...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涵闸管理 第二十一条 黄河涵闸、虹吸、提灌站工程的管理范围:从工程上游防冲槽起至下游防冲槽以下一百米(包括渠堤外侧各二十五米)...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涵闸管理 第二十二条 黄河涵闸、虹吸、提灌站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管理规范、操作规程和控制运用办法等制度,严格执行黄河河务部门下...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涵闸管理 第二十三条 黄河涵闸、虹吸、提灌站工程,必须在确保工程和防洪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运用。汛期闸前水位超过设计运用水位或不符...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涵闸管理 第二十四条 黄河干流水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 各引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遵守经批准的年度水量调度计...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涵闸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不准在涵闸、虹吸、提灌站工程管理范围内垦植、放牧。 严禁在涵闸、虹吸、提灌站工程周围二百米范围内进行爆破...

第五章 汛期管理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五章 汛期管理 第二十六条 黄河汛期的工程管理运用,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进行指挥。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五章 汛期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黄河防汛任务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汛需要,确定防汛区段,组织群众性防汛队伍,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做好防...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五章 汛期管理 第二十八条 河道、堤防、涵闸工程管理人员和防汛队伍在汛期必须坚守岗位,按时进行河势、水情、工情观测,密切注视汛情变化...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五章 汛期管理 第二十九条 黄河工程发生险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抢护,并按照报险办法立即上报上级主... 第三十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五章 汛期管理 第三十条 管理人员应当通过黄河专用通信及电信通讯系统,及时准确传报雨情、水情、险情及防汛指示、命令。必要时防汛指挥部...

第六章 附属工程及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属工程及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植树绿化等防护工程和生态建设,组织营造防护林,种植防护草...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属工程及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林木的修枝、间伐、更新由黄河河务部门统一安排,按计划进行。 林木的年度更新采...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属工程及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因修建黄河工程依法征收的土地(水面)属国家所有,由黄河河务部门负责管理。 对开发利用的土地、水...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属工程及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禁止破坏、损毁黄河工程的通讯线路、水文监测、测量等工程设施及黄河工程上的备防石和抢险料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县级以上黄河河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