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涵闸管理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涵闸管理 第二十一条 黄河涵闸、虹吸、提灌站工程的管理范围:从工程上游防冲槽起至下游防冲槽以下一百米(包括渠堤外侧各二十五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