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涵闸管理

第二十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涵闸管理 第二十条 黄河大、中型涵闸由省、省辖市黄河河务部门管理,小型涵闸县(市、区)黄河河务部门管理。地方建设的沿河提灌站、涵闸和工矿企业的取水工程由兴办单位管理,黄河河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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