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 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已倾倒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污水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有害有毒的超标准污水排入河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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