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工程管理

第十八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工程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擅自在黄河河道内修建阻水、挑水工程。确需修建的,应当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和上下游、左右岸堤防安全及不引起河势变化的前提下,事先向当地黄河河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能施工。
禁止在黄河滩区兴建生产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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