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堤防管理

第十六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堤防管理 第十六条 黄河修堤筑堤用土应当在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以外取用。挖、压、踏的土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进行补偿、恢复土地的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设置障碍进行干预或额外索取赔偿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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