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工程管理
第十七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工程管理 第十七条 河道控导、护滩工程划定护坝地的范围:临河自丁坝坝头联线向外三十米,背河自联坝坡脚向外五十米。
河道工程交通路两侧坡脚外各三米为护路地。
河道工程护坝地和护路地的用地,属于集体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依法征收后划拨给黄河河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在河道合法用地范围内,因修建河道整治工程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按国家和省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河道工程交通路两侧坡脚外各三米为护路地。
河道工程护坝地和护路地的用地,属于集体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依法征收后划拨给黄河河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在河道合法用地范围内,因修建河道整治工程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按国家和省规定统筹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