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涵闸管理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涵闸管理 第二十二条 黄河涵闸、虹吸、提灌站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管理规范、操作规程和控制运用办法等制度,严格执行黄河河务部门下达的涵闸、虹吸、提灌控制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黄河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工程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黄河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工程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