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涵闸管理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涵闸管理 第二十三条 黄河涵闸、虹吸、提灌站工程,必须在确保工程和防洪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运用。汛期闸前水位超过设计运用水位或不符合工程安全运用标准的,一律关闸停水,加强防守和维修,以保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