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涵闸管理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涵闸管理 第二十四条 黄河干流水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
各引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遵守经批准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下达的月、旬水量调度方案以及实时调度指令。
用水单位依照批准的用水计划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办理用水签票手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用水签票进行放水或停水。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缴纳水费。
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做好供水协调工作,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涵闸管理,做好供水服务。
各引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遵守经批准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下达的月、旬水量调度方案以及实时调度指令。
用水单位依照批准的用水计划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办理用水签票手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用水签票进行放水或停水。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缴纳水费。
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做好供水协调工作,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涵闸管理,做好供水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