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涵闸管理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涵闸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不准在涵闸、虹吸、提灌站工程管理范围内垦植、放牧。严禁在涵闸、虹吸、提灌站工程周围二百米范围内进行爆破及其他有碍建筑物安全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