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黄河工程设施的义务,对破坏黄河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