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堤防管理
第九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堤防管理 第九条 黄河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包括:堤(坝)身、护堤地和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
护堤地范围的划定标准:
(一)黄河堤,兰考县东坝头以上,左右岸临、背河堤脚外各不少于三十米;东坝头以下和贯孟堤、太行堤、北金堤以及孟津县、孟州市、温县的黄河堤脚外临河不少于三十米,背河不少于十米;
(二)沁河堤,堤脚外临河不少于十米,背河不少于五米。
原护堤地达不到以上规定的,由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划出,黄河河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黄河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的范围:
(一)黄河堤脚外临河五十米,背河一百米;
(二)沁河堤脚外临河三十米,背河五十米。
护堤地范围的划定标准:
(一)黄河堤,兰考县东坝头以上,左右岸临、背河堤脚外各不少于三十米;东坝头以下和贯孟堤、太行堤、北金堤以及孟津县、孟州市、温县的黄河堤脚外临河不少于三十米,背河不少于十米;
(二)沁河堤,堤脚外临河不少于十米,背河不少于五米。
原护堤地达不到以上规定的,由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划出,黄河河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黄河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的范围:
(一)黄河堤脚外临河五十米,背河一百米;
(二)沁河堤脚外临河三十米,背河五十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