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堤防管理 第十一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堤防管理 第十一条 在黄河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外二百米范围内,禁止擅自进行爆破作业;确需进行爆破作业或者在二百米范围外进行大药量爆破危及堤防工程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当地黄河河务部门申请,由黄河河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