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堤防管理

第十三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堤防管理 第十三条 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非防洪工程建设活动,造成工程损坏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原设计标准予以加固、修复、改建;建设单位不能或者不能按时加固、修复、改建的,由黄河河务部门组织加固、修复、改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非防洪工程设施的运行使用,增加堤防工程管理工作量及相关工程防护责任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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