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属工程及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属工程及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禁止破坏、损毁黄河工程的通讯线路、水文监测、测量等工程设施及黄河工程上的备防石和抢险料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