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各级三防指挥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应对暴雨灾害的防汛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上一级三防指挥部备案。
各级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相关防汛任务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编制并适时修订应对暴雨灾害的防汛应急预案,报本级三防指挥部备案;应当每年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对防汛责任人进行培训。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组织应当适时开展暴雨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公众科学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相关防汛任务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编制并适时修订应对暴雨灾害的防汛应急预案,报本级三防指挥部备案;应当每年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对防汛责任人进行培训。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组织应当适时开展暴雨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公众科学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