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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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活动,避免、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
第二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暴雨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灾害的预警、响应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活动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科学防御、统筹规划、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统...
第四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组织制定本辖区内的防汛应急预案,统筹暴雨...
第五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暴雨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暴雨灾害风险评估;参与暴雨灾害应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暴雨...
第六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三防指挥部”)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行...
第七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各级三防指挥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应对暴雨灾害的防汛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上一级三防指挥部...
第八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与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活动相关的科技创新、产品研发、成果运用。
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天气指...
第九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向社会宣传普及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知识,提高公众应对暴雨灾害的意...
第二章 预警发布与传播
第十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二章 预警发布与传播 第十条 暴雨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
第十一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二章 预警发布与传播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后,应当密切研判本行业因暴雨引发的灾...
第十二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二章 预警发布与传播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暴雨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二章 预警发布与传播 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向本级三防指挥部、有关驻地部队、暴...
第十四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二章 预警发布与传播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通道,确保多途径、多手段、及时、无偿...
第三章 响应措施
第十五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三章 响应措施 第十五条 各级三防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暴雨天气预警及灾情发展,加强值班值守,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相应的响应...
第十六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三章 响应措施 第十六条 暴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范围内的区域进入暴雨灾害戒备状态。
预警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
第十七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三章 响应措施 第十七条 暴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范围内的区域进入暴雨灾害防御状态。
预警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
第十八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三章 响应措施 第十八条 暴雨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范围内的区域进入暴雨灾害紧急防御状态。
预警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第十九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三章 响应措施 第十九条 受暴雨灾害严重威胁的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可以主动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二十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三章 响应措施 第二十条 在可能发生直接威胁人身安全的洪水、内涝和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或者采取分洪、泄洪、蓄洪措施等紧急情况...
第二十一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三章 响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险情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做好危险化学品、工业废水等管理及防泄漏污染工作,切实保障生命财产安...
第二十二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三章 响应措施 第二十二条 商场、市场、车站、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配备排水、通信、照明等必要的应急设施,标明安全撤离的通...
第二十三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三章 响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个人应当主动关注本地暴雨动态、及时获取暴雨灾害预警信息,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暴雨灾害...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交通、通信、照明、救生器材等必要的救援装备。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暴雨灾害抢险救援资金保障机制,设立应急保障专项资金,依法依规简化财政资金审批...
第二十六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防汛抢险救援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制度,可以由政府自行储备,也可以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七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三防指挥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暴雨灾害防御设施设备、隐患排查整治、风险防控措施及相关...
第二十八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系统;应当加强边远农村、山区预警信...
第二十九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主管...
第三十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建设防灾减灾规划时,应当结合暴雨灾害的特点和相关专项规划提出的暴雨...
第三十一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削坡建房风险点、地质灾害隐患点以及存在致灾风险的河道、桥梁、山塘水库等重点区域,...
第三十二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第三十三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暴雨监测和预警设施规划,在暴雨灾害敏感区、易发多发区以及监测站点稀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