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暴雨灾害抢险救援资金保障机制,设立应急保障专项资金,依法依规简化财政资金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值班值守、转移避险、应急救援所需资金。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资金分配、管理与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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