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交通、通信、照明、救生器材等必要的救援装备。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需要,组建或者明确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抢险救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建与属地救援需求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志愿队伍。
有关部门应当对基层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需要,组建或者明确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抢险救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建与属地救援需求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志愿队伍。
有关部门应当对基层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专业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