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三章 响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三章 响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个人应当主动关注本地暴雨动态、及时获取暴雨灾害预警信息,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暴雨灾害防御活动,服从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开展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
公众应当根据暴雨预警相关信息提示,避免或者减少在暴雨发生区域的户外活动,户外人员应当寻找安全地带暂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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