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三防指挥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暴雨灾害防御设施设备、隐患排查整治、风险防控措施及相关责任落实等进行检查,并督促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问题整改。
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他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应当建立防御暴雨灾害日常检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对管辖范围内削坡建房风险点、地质灾害隐患点、水利工程设施、道路桥梁、低洼易涝点、电力和通信设施设备、物资储备等进行检查,建立风险防控和隐患处置台账,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完成对辖区范围内暴雨灾害隐患排查及有关设施的加固、风险警示等工作。
易涝区域、易发山洪灾害区域、削坡建房风险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纳入重点监管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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