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与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活动相关的科技创新、产品研发、成果运用。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天气指数保险、巨灾保险等产品和服务,引导单位、个人积极参加暴雨灾害事故保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