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二章 预警发布与传播

第十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二章 预警发布与传播 第十条 暴雨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暴雨灾害预警信号。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暴雨预警信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