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二章 预警发布与传播 第十二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二章 预警发布与传播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暴雨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