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二章 预警发布与传播
第十一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二章 预警发布与传播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后,应当密切研判本行业因暴雨引发的灾害风险,并依照法定职责适时发布本行业灾害预警信息:
(一)地质灾害预警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
(二)洪水预警由水文主管部门发布;
(三)山洪预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四)其他行业预警由相应主管部门依职权发布。
各行业主管部门制作预警信息后,可以委托属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统一发布。
(一)地质灾害预警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
(二)洪水预警由水文主管部门发布;
(三)山洪预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四)其他行业预警由相应主管部门依职权发布。
各行业主管部门制作预警信息后,可以委托属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统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