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向社会宣传普及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知识,提高公众应对暴雨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暴雨灾害预警信号、应急防范、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公益宣传。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对暴雨灾害的宣传、教育、培训。
学校应当将暴雨灾害应对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暴雨灾害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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