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二章 预警发布与传播

第十三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二章 预警发布与传播 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向本级三防指挥部、有关驻地部队、暴雨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暴雨天气相关警报和预警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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