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三章 响应措施

第十五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三章 响应措施 第十五条 各级三防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暴雨天气预警及灾情发展,加强值班值守,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做好防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值班值守,进驻受影响地区,指挥、督导防汛救灾工作。
在可能发生直接威胁人身安全的洪水、山洪、内涝、山体滑坡、泥石流、塌方等灾害时,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应对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人员转移避险。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密切关注暴雨预警信息、安全警示和防御指引发布情况,积极采取防灾避险措施开展自救互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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