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三章 响应措施

第十七条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三章 响应措施 第十七条 暴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范围内的区域进入暴雨灾害防御状态。
预警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注意防范暴雨灾害,负责人和防汛责任人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及灾情发展落实防御暴雨灾害措施,并做好转移人员准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应急预案及暴雨发展变化情况,配合人民政府提前转移危险地带和危房中的人员到安全场所暂避。
市、县(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他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应当密切关注暴雨发展变化情况,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研究相应对策和措施,视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按照应急预案和工作职责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监视险情、灾情,督促本行业领域暂停户外作业和活动,人员应当到安全场所暂避;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疏导和排水防涝,对低洼地段室外供用电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学生可以延迟上学,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当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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